問題詳情
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
(A)言論自由
(B)集會自由
(C)結社自由
(D)秘密通訊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6626
統計:A(9664),B(31),C(7),D(93),E(0)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