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憲增第三條
【曾心怡】評論
第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OMG】評論
我是想到憲法本文沒有不信任案(憲增有)才想到行政院長的
【Wei】評論
其實光是本來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要經立法院同意變成現在可以由總統直接任命就有明顯變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