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以下有關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協議程序,何者為非?
(A)請求權人應以書面請求賠償
(B)請求權人請求賠償時,得選擇協議程序先行,或直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C)在協議程序中,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之相對人為賠償義務機關
(D)因協議程序所做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273
統計:A(75),B(2503),C(227),D(2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賠協議與訴訟
用户評論
【Shing Xun】評論
wendy chiu 請求賠償 必須現向賠償義務機關 協議 ,機關30天不協議或協議60天無結果,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沒有選擇的餘地喲! 所以 必經 協議程序。
【Wendy Chiu】評論
(D)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賠法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