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第二條(公務員侵權之國家賠償責任)I 本法所稱之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Doff David】評論
本法所稱之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陳嘉駿】評論
搞錯誤認成依處分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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