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g Bin Jian】評論
候選人資格= 選舉委員會
【幸福御守】評論
什麼時候才選舉委員會? 總統級別的?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為選舉罷免訴訟之例外的選舉無效之訴=普通法院。選舉罷免訴訟原則=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0條)。 例外=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普通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1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