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題組】 ⑵在執行⑴的檢定時,我們需要那些假設條件?(5 分)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