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各級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服務,包括資料、諮詢、輔導及 (A)社會服務(B)醫療服務(C)衛生保健(D)親職教育。

【評論內容】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評論主題】13.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重新鑑定時,應負擔百分之 (A)二十(B)三十(C)四十(D)五十 之鑑定費;其異議成立時應退還。

【評論內容】

第 十三 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評論主題】12. 聾生和聾父母子女的就學費用減免,依障礙程度而定,中度者減免 (A)十分之七(B)十分之六(C)十分之四(D)十分之三 學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評論內容】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