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置?(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D)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評論內容】第 38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