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置?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D)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4889
統計:A(75),B(82),C(1766),D(1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當事人能力之定義及其類別

用户評論

常順心】評論

第 38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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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V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