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置?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D)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4889
統計:A(75),B(82),C(1766),D(1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當事人能力之定義及其類別

用户評論

【用戶】常順心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38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V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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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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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 (期日之變更或延展)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三節期日及期間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