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y Jaso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某些事項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請問下列何項不屬之?(A)徵收(B)強制執行(C)法院判決(D)照價收買

【評論內容】第79條之1(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多久至少通盤檢討一次?(A)每3年(B)每4年(C)每3年內或每5年內(D)每4年內或每6年內

【評論內容】第26條(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