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同一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嗣又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應為?(A)第三O三條第二款不受理判決(B)第三O三條第七款不受理判決(C)免訴判決 (D)管轄錯誤判決
【評論內容】第 302 條(免訴判決)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同一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嗣又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應為?(A)第三O三條第二款不受理判決(B)第三O三條第七款不受理判決(C)免訴判決 (D)管轄錯誤判決
【評論內容】第 302 條(免訴判決)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