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甲男死亡,留有配偶乙,及與前配偶戊所生子女丙、丁二人,則乙之應繼分為:(A)遺產二分之一 (B)遺產三分之一 (C)遺產四分之一 (D)遺產五分之一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
第二順位父母親,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