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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所指當事人,不包含下列何者?(A)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範圍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