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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何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A)承租人之所有財物(B)承租人自租賃契約開始後所取得之物(C)承租人之任何不動產(D)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評論內容】第 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何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A)承租人之所有財物(B)承租人自租賃契約開始後所取得之物(C)承租人之任何不動產(D)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評論內容】第 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 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何種物品得主張留置權?(A)承租人之所有財物(B)承租人自租賃契約開始後所取得之物(C)承租人之任何不動產(D)置於該租賃之不動產內之承租人之物

【評論內容】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