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tnujli1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傳」記文學:

【評論內容】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所以契約未解除前,買受人仍有給付價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