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nujli13】評論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所以契約未解除前,買受人仍有給付價金的義務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請問B的選項錯在哪!!
【短暫犧牲,享受一生。】評論
學b的意思是說僅指定(該特定組沙發),但發生車禍毀了,只能延後交貨了
【Jenny】評論
(B)理由第36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