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具有多種。若違反民法第 73 條之規定,未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為何?(A)仍然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一段時間後即有效
【評論內容】第 73 條(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B)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C)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
【評論內容】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7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設主計、人事、政風機構之定名,不適用前項規定。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得另定名稱。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為縣(市)議會之法定職權?(A)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B)接受人民訴願(C)議決縣(市)決算(D)訂定委辦規則
【評論內容】
地制法第36條
第 36 條 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 (市) 規章。二、議決縣 (市) 預算。三、議決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 (市) 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 (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縣 (市) 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縣 (市) 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