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越南國籍女子阮氏於民國 96 年 2 月 20 日與我國籍配偶離婚,同年 6 月 30 日於國內生產一子,請問該子要如何取得我國國籍?(A)因父母婚姻關係已消滅,可隨母歸化 (B)因出生於我國,
【評論內容】
樓上的問題剛好符合以下案例
外籍配偶許氏○○與國人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下一女,後經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確認該女非其婚生子女,因生母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名子女之戶籍登記及國籍問題如何處理?
1、徐○○持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刪除父姓名。2、經向縣政府請示函轉內政部97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70057424號函略以:查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依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子女,乃非婚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另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