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lene Kuo】評論
該子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故溯及出生時即具有我國國籍。 民法: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2 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南霸天】評論
請問各位大大:若是妻子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是小孩是小王的,應如何???小孩仍具我國國籍???
【only_taki】評論
樓上的問題剛好符合以下案例外籍配偶許氏○○與國人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下一女,後經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確認該女非其婚生子女,因生母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名子女之戶籍登記及國籍問題如何處理?1、徐○○持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刪除父姓名。2、經向縣政府請示函轉內政部97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70057424號函略以:查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依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子女,乃非婚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另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
【civik620113】評論
這樣想 不知道對不對?越南國籍女子阮氏 於民國 96 年 2 月 20 日 與 我國籍配偶 離婚,同年 6 月 30 日於 國內 生產 一子,請問該子要如何取得我國國籍_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X________ 96/2/20 96/6/30 離婚 在國內產一子==約150天==民法 #1062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代表阮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民法 #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國籍法#2第一項第一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