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a】評論
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添丁】評論
第15條(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A)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D)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B)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