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 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 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 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 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蔡明楨】評論
相對人民是指誰??? 為什麼沒有行政爭訟的權力???
【hoxv00】評論
公務員或是軍人受到不平等待遇,不可以提起行政爭政當然這是以前的事,現在慢慢有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