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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有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B)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之鄉(鎮、市、區)公

【評論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