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yu】評論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小彤】評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