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能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聲請期限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久內為之?
(A)6 個月
(B)7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8153
統計:A(152),B(2),C(0),D(3),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土地法第73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第73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