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依據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 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 (B)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乃屬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非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104年度判字第239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行政程序法第 157條第 3 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 2 項)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換言之,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 2 項第 2 款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一者其屬...
【評論主題】9 有關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B)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得試行和解(C)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不得為之
【評論內容】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評論主題】9 有關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B)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得試行和解(C)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不得為之
【評論內容】
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
三人參加。
【評論主題】15.依據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 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 (B)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乃屬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非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104年度判字第239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行政程序法第 157條第 3 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16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第 2 項)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換言之,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 2 項第 2 款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一者其屬...
【評論主題】572下列何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A)公營事業聘僱人員 (B)私立學校人員(C)各機關依法聘用人員 (D)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等候受訓人員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公務人員保障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n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n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n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n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n 分發任用之人員。n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n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