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是標籤理論的基本假設(A)犯罪是與生俱來的(B)犯罪行為不是與生俱來(C)犯罪的介定是由權威者所認定(D)標籤是一種作用,會造成拒決者拒決
【評論內容】
經典的標籤論是由貝克(Becker)所提出的,貝克的想法受到萊莫特(E. Lemert)的影響,認為行為並非先天就可以決定好壞,而是由社會所認定何為正常行為和偏差行為。
標籤理論是解釋個人偏差行為的一種主張與論點,一種社會對行為、個人或群體賦予肯定或通常為否定特徵的過程的分析,稱之為貼標籤。認為違反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則的行為,是經由訂定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定的權威人士,對個人貼上「偏差」的標籤之後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偏差行為是社會造成的,並不是這些人天生就是壞胚子,天生就會做壞事,也不是永遠做壞事。
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標籤論,它更屬於自我認同的一種心理過程,指的是大家都說如何如何,就好像給當事人貼上一個標籤,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果然就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去改變,使「說」產生了標記作用。而當事人也可能會以過去的缺點或錯誤來建立自我認同,這也是一種貼標籤。舉例而言,我無法完成某人的期望,就對自己說:「我是個沒有價值的人,我很沒用。」因而對自己沒有自信,不敢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