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 Han Chen】評論
標籤理論假設"最初的偏差行為大多是偶然發生的",後來人們不斷在偏差行為上貼上標籤,才成為問題。
【Jenny Tseng】評論
經典的標籤論是由貝克(Becker)所提出的,貝克的想法受到萊莫特(E. Lemert)的影響,認為行為並非先天就可以決定好壞,而是由社會所認定何為正常行為和偏差行為。標籤理論是解釋個人偏差行為的一種主張與論點,一種社會對行為、個人或群體賦予肯定或通常為否定特徵的過程的分析,稱之為貼標籤。認為違反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則的行為,是經由訂定社會規範或團體規定的權威人士,對個人貼上「偏差」的標籤之後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偏差行為是社會造成的,並不是這些人天生就是壞胚子,天生就會做壞事,也不是永遠做壞事。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標籤論,它更屬於自我認同的一種心理過程,指的是大家都說如何如何,就好像給當事人貼上一個標籤,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果然就如大家所說的那樣去改變,使「說」產生了標記作用。而當事人也可能會以過去的缺點或錯誤來建立自我認同,這也是一種貼標籤。舉例而言,我無法完成某人的期望,就對自己說:「我是個沒有價值的人,我很沒用。」因而對自己沒有自信,不敢冒險。
【張朝舜】評論
根據黃德祥的青少年發展與輔導有提到標籤理論的九項基本假設。1、犯罪行為不是與生俱來的2、犯罪的界定是由有權勢的人所執行3、一個人成為犯罪不在於他違反法律,而只因在於被權威者訂為犯罪而已4、由於每個人同時會具有順從與偏差的可能,因此不能將人二分為犯罪者與非犯罪者兩類5、行為被查獲是標籤作用過程的開始6、被查獲與刑罰體系的判決,是罪犯形成的原因,此與罪犯特質無關7、年齡、社經地位、種族等特質是罪犯在形式判斷過程中會被當作有罪與否的判定依據8、司法體系事建築在自由意志之上,容許是否對罪犯加以責罰或拒絕9、加標籤是一種過程,最後導致行為這對偏差形象與次文化的認同,並形成對拒絕者的拒絕參考自黃德祥青少年發展與輔導,頁640。
【Liu】評論
黃德祥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精要 頁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