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所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5,000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