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上榜】評論
第四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 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 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 ,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之耐用年數。四、採生產數量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總 生產量為每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