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關於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A)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亦不得就其
【評論內容】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