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
(A)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亦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C)消滅時效,得因請求、承認或起訴之事由而中斷
(D)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1119
統計:A(104),B(1504),C(171),D(2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力、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抵銷權、64-1
用户評論
【用戶】欣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