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為監護宣告之要件?
(A)因精神障礙
(B)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C)由法院宣告
(D)本人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2191
統計:A(61),B(1243),C(74),D(150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抵銷權

用户評論

【用戶】黃建豪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我不知道實務上是怎樣,但自己都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了,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建議D改為 "得由本人聲請" ,否則感覺很像只能由本人聲請。麻煩評估,謝謝。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答案到底哪一個啊B不是錯嗎 不是輔助宣告要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