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應屆上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解析:(A) 生理上具有缺陷 / (C) 心理特質具有殊異性 參見法規: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不一定是生理,也不一定是心理;可能是生理、也可能是心理、也可能是兩者兼具喔!(B) 學習上具有特殊需求 參見法規: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用戶】小周老師出任務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回應疑慮:題目說明:「特殊兒童」,非專指身心障礙,亦包含資賦優異,個人認為(A)選項,資賦優異學生生理上不一定有缺陷,故(A)選項不能選。/回應樓上:提供「肢體障礙生」輔具、或是學校設置殘障坡道等等,亦屬學習上的特殊需求(因為幫助他更有利於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