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規應廢止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C)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D)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6
統計:A(111),B(188),C(1165),D(628),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國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用戶】Sam~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來來來~ 哩來~ 背起來!

【用戶】KCCCOOOU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廢止:單獨繼續保留很有心

【用戶】ak47857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無保保 繼續單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