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091823007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 某日警察巡邏查獲某甲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之工具;警察人員對此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應如何處理?(A)由警察機關逕予裁罰 (B)移送檢察機關予偵查起訴(C)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 (D)

【評論內容】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