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議案之表決,如經出席人提議唱名表決,並得多少比例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A)五分之一(B)五分之二(C)四分之一(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出自會議規範第55條第4項 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