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hsieh】評論
出自會議規範第55條第4項 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Lin_400AndMe】評論
宏典的書有。
【NoOneCanFBme】評論
郭寯 沒有
【Edward】評論
三民 郭妍的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