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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絕對告訴乃論與相對告訴乃論之提出,有何區別?(A)兩者均僅須申告犯罪事實(B)兩者皆須申告犯罪事實及指明犯人(C)前者須申告犯罪事實加上指明犯人,後者僅須申告犯罪事實(D)前者須申告犯罪事實,後者則須

【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絕對告訴乃論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絕對告訴乃論與相對告訴乃論之提出,有何區別?(A)兩者均僅須申告犯罪事實(B)兩者皆須申告犯罪事實及指明犯人(C)前者須申告犯罪事實加上指明犯人,後者僅須申告犯罪事實(D)前者須申告犯罪事實,後者則須

【評論內容】

相對告訴乃論

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

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

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

絕對告訴乃論

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如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等〉。

2.須告訴乃論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

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誤指他人也有效。

兩者區別:

1.僅須起訴、自訴或審判之法條其中之ㄧ為告訴乃論情形須合法告訴,是否告訴乃論之最需等待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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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10.Self-efficacy :

【評論內容】柳敬亭是揚州府泰州人,原姓曹。十五歲時,(因為)蠻橫凶悍,刁鑽不講道理,觸犯刑法,應當處死刑,(因此他)改姓柳,逃到盱眙城裡,給人們說書。那時(他說書)已經能使市民佩服、感動。很久以後,到了江南,松江府有個叫莫後光的讀書人見了他,說:“這人機智靈活,可以幫助他,用他的演技出名。”於是對柳敬亭說:“說書雖是低微的技藝,但也必須勾畫出(故事中人物的)性格情態,熟悉各地方的風土人情。要像春秋時楚國優孟那樣以隱言和唱歌諷諫,而後才能達到目的。”柳敬亭回到家裡,聚精會神,專心致志,用心練習,反复推求。過去一個月,(他)前往莫後光處,莫(對他)說:“你說書,能使人歡樂喜悅,大笑不止了。”又過了一個月,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