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絕對告訴乃論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如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等〉。2.須告訴乃論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誤指他人也有效。兩者區別:1.僅須起訴、自訴或審判之法條其中之ㄧ為告訴乃論情形須合法告訴,是否告訴乃論之最需等待審判結果。ht tps://t w.kno 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080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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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絕對告訴乃論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