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評論內容】
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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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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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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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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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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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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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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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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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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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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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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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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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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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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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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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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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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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19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何時對債權人發生效力?(A)經債權人承認時 (B)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C)債權人受債務承擔之通知時(D)債權人向原債務人為抵銷之主張時
【評論內容】
301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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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評論主題】21 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錯誤,若表意人無過失而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相對人不知表意人之錯誤時,表意人應負何種責任?(A)無須負責 (B)損害賠償責任 (C)侵權責任 (D)債務不履行責任
【評論內容】
88及91
【評論主題】19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何時對債權人發生效力?(A)經債權人承認時 (B)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C)債權人受債務承擔之通知時(D)債權人向原債務人為抵銷之主張時
【評論內容】
301
【評論主題】21 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錯誤,若表意人無過失而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相對人不知表意人之錯誤時,表意人應負何種責任?(A)無須負責 (B)損害賠償責任 (C)侵權責任 (D)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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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9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何時對債權人發生效力?(A)經債權人承認時 (B)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C)債權人受債務承擔之通知時(D)債權人向原債務人為抵銷之主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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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