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ffan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乙、辛共同繼承 (B)乙、戊、己、庚共同繼承(C)戊

【評論內容】

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

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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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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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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