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nie Chou】評論
為何不是D?
【Tiffany】評論
第1176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題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與乙共同繼承。此與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及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應有所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