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於締約時交付定金予乙,且對該定金之性質未為任何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乙僅須返還原受領定金
(B)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遲延給付時,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C)因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乙不須返還定金
(D)因不可歸責於甲、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乙應返還定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039
統計:A(16),B(85),C(28),D(4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申論題、定金vs違約金、定金VS 違約金
用户評論
【Kevin Leio】評論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不能履行時才要加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