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以在他人土地種植竹木為目的之物權,屬於下列何種用益物權?(A)不動產役權 (B)典權 (C)地上權 (D)農育權

【評論內容】第850-1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