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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 依海商法第 54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載貨證券應記載之事項?(A)載貨證券份數(B)簽發地點(C)受通知人(D)載貨證券號碼

【評論內容】第 54 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填發之年月日。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