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海商法第 54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載貨證券應記載之事項?
(A)載貨證券份數
(B)簽發地點
(C)受通知人
(D)載貨證券號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5923
統計:A(2434),B(193),C(426),D(548),E(0)

用户評論

】評論

第 54 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填發之年月日。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sweetwithme】評論

又叫提單

Sherry】評論

為什麼受通知人不用呢.......

atm15000】評論

樓上因為有「可轉讓提單」受貨人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