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212 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的行為客體?(A)汽車牌照(B)畢業證書(C)國民身分證(D)帳冊
【評論內容】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二)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三)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 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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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A)法規之變更 (B)法規之廢止 (C)法規定有施行期間 (D)行政處分之撤銷
【評論內容】釋字第 525 號 解釋文: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