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212 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的行為客體?
(A)汽車牌照
(B)畢業證書
(C)國民身分證
(D)帳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4729
統計:A(136),B(315),C(94),D(2965),E(0)

用户評論

】評論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文書包括契約書、借據、郵局儲金簿或取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二)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三)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大多係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 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引用來源:http://chaohsin.com/wordtext.asp?gid=230

盧妍蓁】評論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BA:抽象危險犯的意思B.依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