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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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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61條 (獨立行使法院)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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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62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區域)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