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甲未將代理權授與給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B)乙成為契約當事人,負履行責任(C)丙對乙之請
【評論內容】
(A)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
民法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即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依據。而這種賠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意味著,無論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而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而言,目前台灣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民法125條而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