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未將代理權授與給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B)乙成為契約當事人,負履行責任
(C)丙對乙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丙僅得依侵權行為法,請求乙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8088
統計:A(2022),B(714),C(726),D(952),E(0)

用户評論

treefun】評論

(A)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民法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即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依據。而這種賠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意味著,無論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而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而言,目前台灣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民法125條而為15年

Koandy】評論

問個延伸問題有高手路過請賜教假設乙收到價金善意丙取得物品而甲不承認那丙要歸還甲的物品嗎 依民法第170條一項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這裡之法律行為包含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故無權代理人以乙,無本人甲之同意所為之無權代理,經甲拒絕承認後。乙丙間之物之交付(761條1項)無效:買賣契約(345條)無效。甲仍為所有人。

derek801204】評論

甲未將代理權授與給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契約,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乙對丙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